來源: 發表時間:2016-09-27 16:19:17 點擊:
南財債〔2016〕17號
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成本的若干意見》(南府發〔2016〕10號)文件精神,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改善企業發展環境,促進實體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履約保證金及工程款支付比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項目履約保證金問題
(一)對于擬招標或正在招標階段的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項目業主)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銀行保函、擔保機構保函作為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繳納方式。2016年1月1日起新開工的南寧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支持企業采用銀行保函、擔保機構保函作為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繳納方式。
(二)對于政府投資建設的續建(在建)項目,已按合同約定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由建設單位(項目業主)提供繳納保證金的憑證上報市財政,經財政核實后,按已繳納的退回50%的履約保證金。
二、關于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問題
(一)對于擬招標或正在招標階段的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項目業主)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工程款支付比例。即合同內工程進度款按當期實際完成工程量的90%撥付,合同外(設計變更)按當期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撥付。
(二)2016年1月1日起新開工項目、合同內工程進度款按當期實際完成工程量的90%撥付,合同外(設計變更)按當期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撥付。
(三)在建(續建)項目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在原合同的基礎上上調10%,即合同內工程進度款按當期實際完成工程量的90%撥付,合同外(設計變更)按當期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撥付。
(四)對于財政已審批過的續建(在建)項目工程量產值未達到上述(三)支付比例的,由各建設單位(項目業主)審核提供相關資料并確保資金不超撥的前提下上報市財政,由財政核實后支付相應款項。
(五)對于2016年1月1日前已完工項目(包括尚未驗收、已驗收,尚未辦理工程結算的),仍按原合同條款執行。
三、實施期限。
此通知從2016年4月29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8 年12 月31 日。本通知實施過程中,國家、自治區有新政策出臺的,按國家、自治區政策執行。
特此通知。
南寧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