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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寧市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考核辦法

    來源:  發表時間:2017-05-05 18:05:35  點擊:

    南寧市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我市建筑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的信用行為考核。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建筑施工企業的信用行為考核工作。

    各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五象新區管委會根據本辦法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建設工程分級管理權限負責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行為信息的實時采集、審核、錄入、調查及處理工作,并按規定錄入南寧市建設行業信用考評系統。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信用行為包括守信行為和失信行為。

    (一)守信行為,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工程建設活動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規范和履行社會責任,獲得國家、自治區、南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獎勵和表彰的行為。

    (二)失信行為,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工程建設活動中存在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或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規范、管理文件等規定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受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等部門處罰或通報批評的行為。

    以上信用行為以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等相關部門的通報或行政處理文書為準。

    第五條建筑施工企業獲得國家、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的守信行為,應在獲獎后30天內書面告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附相關證明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該守信行為不予計分。

    第六條  信用行為設定有效期。信用行為的有效期自該行為信息參與信用考核計分之日起開始計算,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內,該信用行為參與實時考核,有效期屆滿后不再參與實時考核,轉入企業信用檔案。

    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信用行為有效期按第十六條第三款執行。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辦法認定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行為的,應在作出決定后7個工作日內將該信用行為錄入南寧市建設行業信用考評系統。

    第八條建筑施工企業的信用行為自錄入南寧市建設行業信用考評系統之日起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該信用行為不參與信用考核計分,公示期滿即參與信用實時考核計分。

    企業和個人若對公示的信用行為有異議的,自公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到記錄該信用行為信息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以單位名義申訴的,必須加蓋公章,以個人名義申訴的,必須簽署真實姓名,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記錄被異議信用行為信息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處理并答復當事人。

    信用行為認定經核查確有錯誤的,予以撤銷或者糾正;信用行為認定經核查無錯誤的,維持原認定結果。

    異議處理期間,被異議的信用行為信息暫不納入信用考核計分。

    第十條  南寧市建設行業信用考評系統與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實時對接,將建筑施工企業的信用行為信息同時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公共資源交易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考核采取加減累積分制。守信行為加分,失信行為扣分。

    第十二條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考核按實際分數計算,低于0分的,按負分計算。

    第十三條  守信行為的范圍和賦分標準

    (一)積極響應南寧市委、市政府的號召,履行社會責任,配合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完成各項搶險、救災、扶貧等任務獲得通報表揚的,每次通報表揚加0.5分。

    (二)鼓勵建筑企業申請加入南寧市建筑業統計庫。對南寧市建筑業產值作出貢獻,按時報送建筑業產值統計報表,年度建筑業產值達50億元以上的,加1分;年度建筑業產值10億元——50億元(含本數)的,加0.8分;年度建筑業產值5億元——10億元(含本數)的,加0.5分;年度建筑業產值1億元——5億元(含本數)的,加0.3分;年度建筑業產值1億元以下的,加0.1分。該項一年采集一次,以統計部門意見為準。

    (三)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承攬的工程項目被縣、城區、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為示范觀摩項目的,加0.2分;被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為示范觀摩項目的,加0.3分;被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為示范觀摩項目的,加0.5分。

    (四)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在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行業檢查中獲得通報表揚的,市級通報表揚每次加0.3分,自治區級通報表揚每次加0.5分,國家級通報表揚每次加0.6分。

    《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文件范本》企業信譽實力評分標準中的獎項不列入本辦法的守信行為范圍。

    第十四條  失信行為的范圍和賦分標準

    (一)未按要求參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的安全生產例會、視頻會議、清欠協調會和項目約談會等會議,無故(未經批準)缺席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扣0.1分。

    (二)未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求報送有關安全生產、揚塵整治、清欠、工程進度等自查自檢報告、總結、數據或拒不服從監督管理受到通報批評的,每次扣0.1分。

    (三)在日常檢查中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下達停工通知書的,每次扣0.1分(其中因造成社會影響較大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扣0.5分);拒不整改繼續施工被再次下達停工通知書的,每次扣0.3分。

    (四)承接國有投資項目存在合同履約不到位、人員設備投入不足、質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約談的,每被約談一次扣0.2分。

    (五)不按規定使用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通報批評扣0.2分。

    (六)提供虛假材料辦理資質申請、資質變更、資質核查、誠信庫審核等建設管理業務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通報批評扣0.5分。

    (七)企業因串通投標、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行賄謀取中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將中標項目違法轉讓給他人、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給他人等行為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通報批評的,每次扣2分。

    (八)在日常施工生產過程中,因落實文明施工、揚塵污染治理措施不到位,同一建設項目 1個月內累計被市大行動辦核準有效扣分達3次(含3次及以上)或被媒體曝光的,每次扣0.3分。

    (九)同一項目因工程質量、文明施工、工程質量保修等各類問題遭到市民(業主)重復投訴,且在處理過程中推諉、扯皮或處理不力,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被媒體曝光的,每個項目扣0.3分。

    (十)在日常施工生產過程中,因施工導致市政配套管網及其他市政設施遭到嚴重損壞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被媒體曝光的,每次扣0.3分。

    (十一)企業發生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2分;造成2人死亡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扣4分。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發生兩起一般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第二起責任事故扣5分。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每次扣10分。

    (十二)企業發生質量安全生產事故未按要求報告被通報批評的,每次扣1分。

    (十三)在日常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未能妥善處理因工程款糾紛引發農民工集聚討薪,有圍堵企業或項目現場行為并造成一定社會影響被通報批評的,扣0.3分;有圍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行為,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被通報批評的,扣0.5分;經相關部門協調,未能妥善處理并導致農民工多次集聚討薪,影響惡劣被通報批評的,扣1分。

    (十四)企業無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系統或系統不按規范使用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扣0.5分。

    (十五)因違法違規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且未按時履行處罰決定的,每次扣0.3分。

    (十六)被各城建項目業主誠信履約考評定為不合格的,扣0.5分;有具體考評辦法的,按具體考評辦法確定扣分分值。

    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考核結果作為企業信用分運用到國有投資(含國有投資占主導或控股地位)項目的招投標中,具體按《南寧市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分在招投標活動中的計分規則》計分(詳見附件)。其他工程由招標人決定是否參照執行,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考核結果為-5.0分(含本數)至-10.0分(不含本數)的,自該考核結果確定之日起,暫停該施工企業參與我市國有投資(含國有投資占主導或控股地位)項目招投標活動30天。

    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考核結果低于-10.0分(含本數)的,自該考核結果確定之日起,暫停該施工企業參與我市國有投資(含國有投資占主導或控股地位)項目招投標活動60天。

    暫停期滿,建筑施工企業參與本次實時考核的信用行為轉入企業檔案,不再參與實時考核。

    第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初次參加我市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或南寧市建設行業信用考評系統中無信用行為信息的,企業信用分按0分運用到招投標活動中。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項的失信行為分值,僅運用在該城建項目業主的項目招投標活動中,不作為實時信用考核分值應用到其他項目的招投標。

    第十九條  各縣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南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510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59日。

     

     

    附件

     

    南寧市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分在招投標活動中的計分規則

     

    一、適用范圍: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投資(含國有投資占主導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活動。

    二、有效誠信評分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前一工作日南寧市建設行業信用考評系統中各投標人的評定結束時間。

    三、評分規則

    在招標文件評標辦法中加入企業信用行為分值。在原招標文件范本中評分辦法構成(技術標、商務標、企業信譽)基礎上增加企業信用行為得分(由南寧市建設行業信用考評系統直接計取),投標人匯總得分(滿分100+企業信用行為得分)=該投標人的技術標得分+商務標得分+企業信譽實力得分+企業信用行為得分。

    評分辦法構成樣表示例如下: